支付命令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0年度,12758號
SLDV,110,司促,12758,2021093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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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0年度司促字第12758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賴陳淑子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千鼎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即清算人  沈金祥 
法定代理人
即清算人  萬曉娟 
法定代理人
即清算人  黃佳明即黃國杰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林郡頡即林世昕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3,000,000 元,及自民國
  107 年7 月19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 計算之
  利息,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 元,否則應於本
  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30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魏廷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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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千鼎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