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0年度司促字第12758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賴陳淑子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千鼎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即清算人 沈金祥
法定代理人
即清算人 萬曉娟
法定代理人
即清算人 黃佳明即黃國杰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林郡頡即林世昕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3,000,000 元,及自民國
107 年7 月19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 計算之
利息,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 元,否則應於本
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30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魏廷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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