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0年度,12756號
SLDV,110,司促,12756,2021092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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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0年度司促字第12756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安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丁予康 

代 理 人 劉威彥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陳正宗即陳韞妃之繼承人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呂春足即陳韞妃之繼承人


一、債務人應於繼承被繼承人陳韞妃之遺產範圍內,向債權人連
  帶清償新臺幣42,115元,及其中新臺幣39,584元,自民國11
  0 年9 月9 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5計算之利
  息,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 元,否則應於本命
  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27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魏廷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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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安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