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0年度,12690號
SLDV,110,司促,12690,2021092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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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0年度司促字第12690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志文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曹䇛瑄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楊艶色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41,071元,及如附表所示
  之利息、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 元,
  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23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廖雅雯
 
 
 
 
 
 
 
 
 
 
 
附表
110年度司促字第12690號
利息:
┌──┬───┬─────┬──────┬──────┬───────┐
│本金│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 利息截止日 │ 利息計算方式 │
│序號│   │     │      │      │       │
├──┼───┼─────┼──────┼──────┼───────┤
│ 001│新臺幣│曹䇛瑄、楊│自民國110年0│至清償日止 │年息百分之一.│
│  │41,071│艶色   │6月01日起  │      │九      │
│  │元  │     │      │      │       │
└──┴───┴─────┴──────┴──────┴───────┘
違約金:
┌──┬───┬─────┬──────┬──────┬───────┐
│本金│ 本金 │相關債務人│違約金起算日│違約金截止日│違約金計算方式│
│序號│   │     │      │      │       │
├──┼───┼─────┼──────┼──────┼───────┤
│ 001│新臺幣│曹䇛瑄、楊│自民國110年0│至民國111年0│年息百分之○.│
│  │41,071│艶色   │7月02日起  │1月01日止  │一九     │
│  │元  │     ├──────┼──────┼───────┤
│  │   │     │自民國111年0│至清償日止 │年息百分之○.│
│  │   │     │1月02日起  │      │三八     │
└──┴───┴─────┴──────┴──────┴───────┘
附件:
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緣債務人曹䇛瑄前就讀國立臺灣藝術大學邀同債務人楊
  艶色為連帶保證人向聲請人訂借就學貸款放款借據共4 筆,
  金額總計為新臺幣( 下同) 106,475 元,約定應於借款人該
  階段學業完成或休、退學或服義務兵役退伍後滿一年之日起
  開始分48期,每滿一個月為一期平均攤還本金或本息,倘借
  款人不依期償還本金或本息時,除應自遲延日起按約定利率
  計付遲延利息外,另按遲延還本付息部份,本金自到期日起
  ,遲延利息自付息日起,照應還款額,逾期六個月以內者,
  按借款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以上者,按借款利率
  百分之二十加計違約金。
  (二)詎債務人曹䇛瑄自民國110年07月01日起即未依約履行
  債務,迄今尚欠本金 41,071 元未還,經聲請人催討未果,
  依據借據條款第七條約定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或攤還本
  金時,即視為全部到期。另債務人楊色既為連帶保證人對
  本債務自應負連帶清償責任。
  (三)本件就學貸款係政策性貸款,懇請 鈞院向債務人住所
  送達,無法送達時,酌情依據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三十八條第
  一項之規定,准予寄存送達,又本件係請求一定數量之金錢
  債務,依民事訴訟法第五○八條之規定,狀請 鈞院鑒核,
  依督促程序對債務人等發支付命令,實感德便。
  釋明文件:借據、撥款申請書、就學貸款放出查詢單、利率
  資料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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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