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0年度,12594號
SLDV,110,司促,12594,2021092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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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0年度司促字第12594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利明献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官國龍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156,819 元,及自民國95年1
  月26日起至110 年5 月20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6.5計算
  之利息,自民國110 年5 月2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
  百分之16計算之利息,暨自95年2 月27日起至清償日止,其
  逾期在6 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10,逾期超過6 個
  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20計算之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
  費用新臺幣500 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
  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23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廖雅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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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