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0年度司促字第12417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侯金英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李聖達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98,290元,及其中新臺幣84,8
41元,自民國96年12月25日起至104 年8 月31日止,按週年
利率百分之19.71 計算之利息,暨自104 年9 月1 日起至清
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4.99 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
程序費用新臺幣500 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
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16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廖雅雯
附件:
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債務人李聖達於 91年11月間向聲請人申請信用卡,
經聲請人核發使用,依約持卡人即得於信用卡特約商店簽帳
消費及使用相關產品,但應於每月繳款截止日前繳付簽帳款
,逾期繳付者,就尚未清償之帳款應另給付利息及違約金。
(二)債務人迄96年11月底尚積欠聲請人98,290元整未為清
償(含年費、掛失費、代償金額、手續費、消費款、預借現
金、尚欠之分期付款總餘額及已到期之利息及違約金),雖
經聲請人屢次催討,仍不還款,為此確有必要督促其給付上
述積欠之金額及其中代償費、消費款、預借現金、尚欠之分
期付款總餘額之部份,計新臺幣84,841元自96年12月25日起
至104年8月31日止,按年利率19.71%計算之利息,自104年9
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14.99%計算之利息。
(三)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錢債務,爰依民事訴訟
法第508條之規定,狀請 鈞院鑒核,迅賜對債務人發支付
命令督促其履行,實感德便。
謹 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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