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0年度,12372號
SLDV,110,司促,12372,2021091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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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0年度司促字第12372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明鑑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黃泓智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200,000 元,及自民國110 年
  4 月18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1.5計算之利息
  ,暨自110 年5 月19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6 個月以內
  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10,逾期超過6 個月至9 個月者,按
  上開利率百分之20計算之違約金,其應計付之違約金每次連
  續收取期數最高以9 個月計算為限,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
  臺幣500 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
  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16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廖雅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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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