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0年度司促字第12283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裕富數位資融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國興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林威君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39,502元,及其中新臺幣37,7
97元,自民國110 年9 月1 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
分之16計算之利息,暨按日息萬分之4.3 計算之違約金,並
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 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
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14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魏廷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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