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0年度司促字第12263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高啟唐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68,120元,及自民國109 年6
月16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9.5 計算之利息,
暨自民國109 年7 月16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6 個月以
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10,逾期超過6 個月者,按上開利
率百分之20計算之違約金,其應計付之違約金最高以連續收
取9 個月為限,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 元,否則應
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23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廖雅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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