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0年度,12165號
SLDV,110,司促,12165,2021090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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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0年度司促字第12165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陽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勝宏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賴文雄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蔡雅閔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322,475 元,及自民國95
  年9 月5 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2.88 計算之
  利息,暨其逾期在6 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10,逾
  期超過6 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20計算之違約金,並連
  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 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
  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7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魏廷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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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陽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