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0年度,12093號
SLDV,110,司促,12093,2021090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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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0年度司促字第12093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滙豐(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麥康裕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張群松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拾壹萬叁仟零壹拾陸元,及
  自民國一百一十年七月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
  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
  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9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魏廷軒
 
 
 
 
 
 
 
 
 
 
 
附件:
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債務人向債權人申辦並簽立信用貸款契約,帳號:
  000-000000-000
  。案經債權人數次通知其前來履行,未獲全數清償,故債務
  人顯有故意違約之實,確有督促其履行之必要。
  (二)、詎料,債務人未依約繳款,依約定債務人之債務已
  視為全部到期,屢次催索均未清償,故債務人顯有故意違約
  之實,確有督促其履行之必要。
  (三)、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錢債務,為此特依民
  事訴訟法第508條之規定,狀請 鈞院鑒核,依督促程序迅
  速准賜支付命令,以維權益,實為法便。
  釋明文件:申請書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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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滙豐(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