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0年度,12063號
SLDV,110,司促,12063,2021090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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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0年度司促字第12063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滙豐(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麥康裕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邱艷枝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51,119元,及其中新臺幣45,7
  54元,自民國97年1 月1 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
  之15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 元,否則
  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9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魏廷軒
 
 
 
 
 
 
 
 
 
 
 
  (一)、緣聲請人滙豐(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於
  民國99年05月01日分割自香港商香港上海匯豐銀行股份有限
  公司】業於民國(下同)96年12月14日標得中華商業銀行股
  份有限公司之資產、負債及營業,依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
  員會97年3月13日金管銀(五)字第09700088250號函令聲請
  人自97年3月29日起概括承受中華銀行之資產、負債及營業
  (不含保留資產與保留負債)。並依金融機構合併法第18條
  之規定,於97年3月29日起連續五日將債權讓與之通知,公
  告在經濟日報B2版。是本案之債權業已合法讓與,對債務人
  自公告之日起立即發生效力,特此敘明。(二)、另聲請人
  滙豐(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下稱「滙豐(台灣)
  」】業於民國(下同)99年05月01日依企業併購法有關分割
  規定,將香港上海滙豐銀行在台分行部分營業、資產及負債
  分割予滙豐(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依行政院金融
  監督管理委員會99年3 月22日金管銀外字第09950000770 號
  函令,核准在案。並依金融機構合併法第1 8 條之規定,於
  99年05月01日起連續五日將債權分割之通知,公告在經濟日
  報A14 版。是本案之債權業已合法分割讓予,特此敘明。(
  三)、債務人邱艷枝向債權人申辦現金卡並簽立信用貸款契
  約,帳號:00000000000000:借款年利率以實際動支借款當
  日債權人牌告之基準利率再加計契約書所約定之利率加減碼
  計算,嗣後隨債權人牌告之基準利率調整而調整計算年利率
  ,並於每年契約翌年續約按當時授信額度百分之1 計收年費
  ,延滯期間則以年利率百分之十五計算利息,此外,每動用
  乙筆借款時應給付100 元之帳戶管理費。(四)、詎料,債
  務人邱艷枝自民國96年12月31日止,尚有新臺幣51119 元未
  依約繳款,依約定債務人之債務已視為全部到期,屢次催索
  均未清償,故債務人顯有故意違約之實,確有督促其履行之
  必要。( 六) 聲請人請求之債權額其中本金45754 元,利息
  5365元整,( 期間自民國96年6 月30日至民國96年12月31日
  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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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滙豐(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份有限公司之資產、負債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