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0年度司促字第12022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宋茜蒂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PENA ELNA FLOR ENRIQUEZ(佩娜)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7,600 元,及自民國109 年8
月19日起至110 年7 月19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8計算之
利息,暨自110 年7 月20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
之16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 元,否則
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按修正前民法第205 條之規定,約定利率,超過週年百分之
20者,債權人對於超過部分之利息,無請求權。修正後民法
第205條規定,約定利率,超過週年百分之16者,超過部分
之約定,無效。修正後民法第205條規定於民法債編修正施
行前約定,而於修正施行後發生之利息債務,亦適用之。民
法民法債編施行法第10條之1定有明文。因修正後民法第205
條規定於110年7月20日生效,本件聲請人請求利率逾法定最
高限制部分,應予駁回。
三、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五、如不服本裁定駁回部份,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
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10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魏廷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