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0年度,12000號
SLDV,110,司促,12000,2021090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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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0年度司促字第12000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平川秀一郎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黃陳甚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143,139 元,及自民國96年2
  月16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5計算之利息,暨
  自民國96年3 月17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6 個月以內者
  ,按上開利率百分之10,逾期超過6 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
  分之20計算之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 元,
  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6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魏廷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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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