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0年度,11987號
SLDV,110,司促,11987,2021090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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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0年度司促字第11987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鴻聯 

代 理 人 戴安妤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林豐年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141,255 元,及其中新臺幣13
  7,350 元,自民國97年8 月30日起至104 年8 月31日止,按
  週年利率百分之19.71 計算之利息,暨自104 年9 月1 日起
  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5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
  程序費用新臺幣500 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
  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8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廖雅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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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