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0年度司促字第11987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鴻聯
代 理 人 戴安妤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林豐年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141,255 元,及其中新臺幣13
7,350 元,自民國97年8 月30日起至104 年8 月31日止,按
週年利率百分之19.71 計算之利息,暨自104 年9 月1 日起
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5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
程序費用新臺幣500 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
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8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廖雅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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