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0年度,11951號
SLDV,110,司促,11951,2021090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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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0年度司促字第11951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遠傳電信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井琪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黃泓智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75,156元,及其中新臺幣56,4
  24元,自本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
  百分之5 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 元,
  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7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魏廷軒
 
 
 
 
 
 
 
 
 
 
 
 
附件:
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 請求之原因及事實
  緣債務人於西元(下同)2021/03起向聲請人申請租用行動
  電話門號:0000000000 、0000000000共計2門,合計積欠電
  信費用新臺幣$75156元整(已包含違約金即求償門號合約未
  到期之專案補貼款共$18732元)。經聲請人多次催討,仍未
  獲清償,尚積欠聲請人如請求標的欄所載之含專案補貼款的
  請求金額及扣除補貼款後本金$56424元之利息,實有督促其
  履行之必要。
  (二) 應發支付命令之陳述
  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金錢,為求簡速,特依民事訴訟法第五
  百零八條之規定,狀請鈞院鑒核,迅賜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
  ,俾保權益,實感德便。
 
  釋明文件:債務人戶籍謄本、電信門號申請書影本、欠費明
  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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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遠傳電信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