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0年度,11476號
SLDV,110,司促,11476,2021090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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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0年度司促字第11476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台灣美國運通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豐賓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李中凌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123,812 元,及自民國109 年
  12月15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 計算之利息,
  暨按月以新臺幣300 元計算之違約金,其應計付之違約金收
  取期數最高以3 個月計算為限,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
  500 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
  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7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魏廷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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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台灣美國運通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美國運通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