死亡宣告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亡字,110年度,4號
SLDV,110,亡,4,2021092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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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 年度亡字第4 號
聲 請 人 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非訟代理人 林宣君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廖萬生死亡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宣告廖萬生(男,民國十六年五月六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設籍臺北市○○區○○路○○○○○號三樓臺北市士林區戶政事務所)於中華民國一0二年十二月二日下午十二時死亡。
聲請程序費用由廖萬生之遺產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失蹤人廖萬生出生於民國16年5 月6 日,因 戶籍資料多年未經校正,於99年12月2 日列為失蹤人口,至 今未能尋獲,生死不明已逾3 年,且經本院裁定准對其為死 亡宣告之公示催告,現申報期滿,未據失蹤人陳報其生存, 或知失蹤人生死者陳報其所知,爰聲請宣告失蹤人死亡。二、按「失蹤人失蹤滿7 年後,法院得因利害關係人或檢察官之 聲請,為死亡之宣告。失蹤人為80歲以上者,得於失蹤滿3 年後,為死亡之宣告」,民法第8 條第1 、2 項定有明文。三、經查,聲請人主張:失蹤人於99年12月2 日失蹤,失蹤時已 滿80歲,迄今生死不明已逾3 年,且前經本院裁定對其為死 亡宣告之公示催告,現申報期滿,未據失蹤人陳報其生存, 或知失蹤人生死者陳報其所知等情,業經依職權查閱卷宗無 訛。再經本院依職權調查後,亦查無失蹤人現仍生存或活動 之情形,此有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士林分局及所附失蹤人口系 統資料報表、外交部領事事務局、內政部移民署、臺北市殯 葬管理處、新北市政府殯葬管理處新北市政府社會局、臺 北市政府社會局、各家電信門號申辦紀錄、保險對象投保資 料查詢、本院在監在押查詢申請表等相關機關之函文附卷可 證。綜上,堪信失蹤人失蹤迄今已屆滿上開法文所定期間, 是本件聲請核無不合,自應准許對失蹤人為死亡之宣告。四、次查,失蹤人廖萬生自99年12月2 日起失蹤,至102 年12月 2 日失蹤已滿3 年,自應推定其於是日下午12時死亡,爰准 予依法宣告。
五、依家事事件法第154 條第3 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23 日
家事庭 法 官 郭躍民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23 日




書記官 辛旻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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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