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重訴字第290號原 告 何明仁 訴訟代理人 辜得權律師被 告 恕德學校財團法人法定代理人 曹安娜 訴訟代理人 易定芳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履行契約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17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劉瓊雯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17 日 書記官 劉淑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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