塗銷土地所有權移轉登記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重訴字,109年度,205號
SLDV,109,重訴,205,20210929,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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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重訴字第205號
上 訴 人 寶吉第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進富
上 訴 人 麗峰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江玉嬌
訴訟代理人 王東山律師
複 代理人 許富雄律師
上 訴 人 力寶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施俊吉
上 訴 人 羅東鋼鐵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傑銘
訴訟代理人(兼送達代收人)
      陳倉富律師
被 上訴 人 大家地產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卓家雄
被 上訴 人 大程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得明
上列當事人間塗銷土地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
國110年8月23日本院109年度重訴字第205號判決提起上訴,本院
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柒日內,補繳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柒萬捌仟壹佰陸拾捌元,逾期未補正,即駁回上訴。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項 前段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次按共同訴訟 ,由共同訴訟人之一方提起上訴者,其上訴利益額之計算, 依民事訴訟法第466條第4項準用第77條之2第1項規定,應合 併計算之,是其裁判費之徵收,亦應合併計算(最高法院10 9年度台抗字第19號裁定意旨參照)。
二、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以被上訴人因撤銷權行使所受利益為準 ,經本院於民國109年4月20日以109年度補字第492號裁定核 定為新臺幣(下同)10,470,734元(見本院卷㈠第155至156 頁)。上訴人不服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其上訴聲明 均求為廢棄原判決不利於上訴人部分,並駁回被上訴人在第 一審之訴,依前揭規定及裁定意旨,其等上訴利益自應合併 計算,並合併徵收裁判費,是本件上訴標的價額核定為10,4 70,734元,應徵收第二審裁判費156,336元。惟上訴人麗峰 實業有限公司、羅東鋼鐵廠股份有限公司僅分別繳納39,084 元、39,084元,上訴人應再合併補繳78,168元(計算式:15



6,336-39,084-39,084=78,168)。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繳 ,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29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蘇錦秀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關於核定上訴標的價額部分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29 日
書記官 詹欣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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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羅東鋼鐵廠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寶吉第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大程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麗峰實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大家地產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力寶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廠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峰實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寶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