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9年度訴字第609號
原 告 鄭勝榮
訴訟代理人 曾智群律師
複 代理人 顏詒軒律師
被 告 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臺北市榮民服務處
(即王志誠之遺產管理人)
法定代理人 沈立忠
訴訟代理人 陶登基
被 告 唐美桐
唐愛桐
唐秋霞
兼 上三人
訴訟代理人 唐聖天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09 年9 月6
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兩造共有坐落臺北市○○區○○段○○段○○○○○地號土地應予變價分割,所得價金由兩造按如附表所示之比例分配。訴訟費用由兩造按如附表所示之比例負擔。
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部分
一、按原告於判決確定前,得撤回訴之全部或一部。但被告已為 本案之言詞辯論者,應得其同意,民事訴訟法第262 條第1 項定有明文。查,原告起訴時,原聲明:㈠被告國軍退除役 官兵輔導委員會臺北市榮民服務處(下稱臺北市榮民服務處 )應就被繼承人王志誠所遺坐落臺北市○○區○○段0 ○段 000 ○0 地號土地(下稱系爭土地)之應有部分3 分之1 , 辦理繼承登記。㈡被告應將系爭土地予以變價分割,所得價 金由兩造依附表所示之比例分配(見本院卷第11頁)。嗣於 民國109 年9 月25日以被告臺北市榮民服務處已就系爭土地 辦理遺產管理人登記為由,具狀撤回訴之聲明第1 項部分( 見本院卷第134 頁至第135 頁),被告臺北市榮民服務處亦 同意其撤回(見本院卷第205 頁反面),核與上開法條規定 相符,應予准許。
二、次按當事人喪失訴訟能力或法定代理人死亡或其代理權消滅 者,訴訟程序在有法定代理人或取得訴訟能力之本人承受其
訴訟以前當然停止;聲明承受訴訟,應提出書狀於受訴法院 ,由法院送達於他造,民事訴訟法第170 條及第176 條分別 定有明文。查,被告臺北市榮民服務處之法定代理人原為池 玉蘭,於訴訟繫屬期間變更為沈立忠,此有國軍退除役官兵 輔導委員會110 年7 月23日輔人字第1100052929號函在卷可 查(見本院卷第229 頁),並據沈立忠提出書狀聲明承受訴 訟(見本院卷第228 頁),核無不合,亦應准許。貳、實體部分
一、原告主張:兩造共有系爭土地,應有部分各如附表所示。系 爭土地並無依法令規定、契約約定或使用目的不能分割之情 形,且系爭土地地形狹長,僅一側面臨道路,面積僅有102 平方公尺,若採原物分割,分割後共有人所分配之土地面積 細小,而無獨立利用之可能,亦不符合經濟效益,是應以變 價分割為宜,爰依民法第823 條第1 項規定,請求裁判分割 系爭土地等語。並聲明:兩造共有之系爭土地應予變價分割 ,所得價金由兩造按如附表所示之比例分配。
二、被告均同意變價分割系爭土地。
三、按各共有人,除法令另有規定外,得隨時請求分割共有物。 但因物之使用目的不能分割或契約訂有不分割之期限者,不 在此限;共有物之分割,依共有人協議之方法行之,民法第 823 條第1 項、第824 條第1 項分別定有明文。經查,原告 主張系爭土地為兩造所共有,應有部分比例如附表所示,且 兩造間就系爭土地並未訂有不分割之特約,亦無依法令規定 或因使用目的而有不能分割等情形,核與卷附系爭土地之登 記第一類謄本相符(見本院卷第76頁至第77頁、第115 頁) ,且為被告均不爭執(見本院卷第225 頁正反面),堪信為 真,是原告依前揭規定訴請分割系爭土地,於法有據,應予 准許。又兩造均同意採變價分割之方式(見本院卷第234 頁 反面),是系爭土地之分割方法,應以變賣共有物後,所得 價金由兩造各按應有部分即如附表所示之比例分配為適當。四、從而,原告提起本件訴訟,請求就兩造共有系爭土地准予變 價分割,所得價金由兩造按如附表所示比例分配,為有理由 ,應予准許。
五、又按分割共有物之方法,本應由法院斟酌何種方式較能增進 共有物之經濟效益,並兼顧兩造之利益,以決定適當之分割 方法,不因何造起訴而有不同,故原告請求分割之訴雖有理 由,惟關於訴訟費用之負擔,依民事訴訟法第80條之1 、第 85條第1 項後段規定,應由共有人全體各按如附表所示之系 爭土地分割前應有部分比例負擔,爰諭知兩造訴訟費用之負 擔如主文第2 項所示。
六、本件事證已臻明確,兩造其餘攻擊防禦方法及所提證據,經 本院審酌後,核於判決結果不生影響,爰不一一予以論駁, 併此敘明。
七、據上論結,本件原告之訴為有理由,爰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23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林靖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 20 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24 日
書記官 洪忠改
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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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 共有人姓名 │應有部分比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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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臺北市榮民服務處│ 1/3 │
│ │(即王志誠之遺產│ │
│ │管理人)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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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唐美桐 │ 1/1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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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 │唐愛桐 │ 1/12 │
├──┼────────┼──────┤
│ 4 │唐聖天 │ 1/12 │
├──┼────────┼──────┤
│ 5 │唐秋霞 │ 1/12 │
├──┼────────┼──────┤
│ 6 │鄭勝榮 │ 1/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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