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訴字第1806號
上 訴 人 華春美
華明常
華明橡
華明楓
華俊銘
華素娟
華蕊
華伽紋
視同上訴人 華明滎
被 上訴人 華明煌
上列當事人間拆屋還地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0 年8 月11日
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
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陸拾玖萬柒仟元,應徵裁判費
壹萬壹仟肆佰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
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
不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又上訴人所提出之民事聲明上訴狀
,亦未具上訴理由,併依法裁定補正。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13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劉逸成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關於命
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13 日
書記官 康雅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