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09年度,1780號
SLDV,109,訴,1780,2021092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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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訴字第1780號
上 訴 人  陳冠妤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鄭旭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上
訴人對於民國110 年7 月30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
。查,本件上訴聲明範圍內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0
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150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
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
5 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22  日
         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 官 黃欣怡
                 法 官 劉家昆
                 法 官 江哲瑋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22  日
               書記官 張祐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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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