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重訴字第596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盧志宏
盧聰海即真銓材料行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原告柯真女、何董素梅、何語峻、何語
婕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0 年7 月30
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聲明範圍內
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733 萬3,459 元,應徵第二審
裁判費11萬499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
第2 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逕向本院
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又上訴人所提出
之民事聲明上訴狀,未具上訴理由,併依法裁定補正。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9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林靖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9 日
書記官 洪忠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