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附民字,110年度,552號
SLDM,110,附民,552,2021091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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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10年度附民字第552號
原   告 簡黎華 
被   告 樓胤奎 
      林酉柔 

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本院109 年度訴緝字第37號),經原告
請求損害賠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 實
一、原告聲明及陳述詳如附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起訴狀所載。二、被告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 理 由
一、按刑事訴訟法第487 條第1 項規定,因犯罪而受損害之人, 於刑事訴訟程序得附帶提起民事訴訟,對於被告及依民法負 賠償責任之人,請求回復其損害;又法院認為原告之訴不合 法或無理由者,應以判決駁回之,同法第502 條第1 項亦定 有明文。
二、查被告樓胤奎因本院109 年度訴緝字第37號詐欺等案件,經 原告簡黎華對被告樓胤奎及被告林酉柔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 求損害賠償。惟被告樓胤奎就本案經檢察官起訴並繫屬於本 院之詐欺犯行,其被害人並無原告簡黎華,檢察官起訴參與 詐欺原告簡黎華犯行者,僅有潘子皓,被告樓胤奎此部分犯 行係經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另案起訴,被告林酉柔此 部分犯行則經檢察官聲請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併辦處理,有臺 灣士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起訴書附卷可參,揆諸首揭說明, 原告簡梨華逕對非本案繫屬犯罪事實之被告樓胤奎林酉柔 一併提起本件附帶民事訴訟,顯有未合,應以判決駁回原告 之訴,其假執行之聲請亦因本訴駁回而失所依附,應併予駁 回。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502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16 日
刑事第七庭 審判長 法 官 蔡明宏
法 官 蘇昌澤
法 官 李昭然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非對於刑事訴訟之判決有上訴時不得上訴,並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



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因疫情而遲誤不變期間,得向法院聲請回復原狀。 書記官 程翠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1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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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