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0年度附民字第368號原 告 戴子皓法定代理人 戴全成被 告 李奕清 許宥發 賴彥辰 黃道佑 蔡劭其 朱俊鴻 陳冠倫 蔡帛勳 吳鵬恩 楊舜翔 梁耀元 許逸帆 楊傑勛 高敏恆上列被告等因本院109 年度訴字第516 號組織犯罪條例等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 條第1 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30 日 刑事第八庭 審判長法 官 李育仁 法 官 張毓軒 法 官 黃依晴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楊雅媖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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