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10年度附民字第333號
原 告 邱秀蘭
訴訟代理人 葛睿麟律師
被 告 徐月香
上列被告因本院110年度金訴字第121 號詐欺等案件,經原告提
起附帶民事訴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 實
一、原告方面:
原告之聲明、陳述均詳如附件之刑事附帶民事起訴狀所載。二、被告方面:
被告並未提出任何答辯。
理 由
一、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對於附帶民 事訴訟部分,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3 條 第1 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被訴詐欺等一案,業經刑事判決諭知無罪在案,揆 諸前開說明,原告之訴自應予駁回。其假執行之聲請失所附 麗,應併予駁回。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 條第1 項前段,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27 日
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 官 黃怡瑜
法 官 黃瀞儀
法 官 郭韶旻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但本判決非對於刑事訴訟之判決有上訴時,不得上訴。 書記官 林毓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2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