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附民字,110年度,333號
SLDM,110,附民,333,2021092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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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0年度附民字第333號
原  告  邱秀蘭
訴訟代理人 葛睿麟律師
被  告  PORTUGAL MILDRED DELA ROSA

上列被告因本院110 年度金訴字第121 號詐欺案件,經原告提起
附帶民事訴訟。查本件附帶民事訴訟之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
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 條第1 項前段,將
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27  日
         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 官 黃怡瑜
                 法 官 黃瀞儀
                 法 官 郭韶旻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林毓珊
中  華  民  國  11  年  9   月  2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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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