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0年度金訴字第60號
公 訴 人 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戴祥宇 年籍均詳卷
上列被告因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9 年
度偵字第15936 、19562 、19628 號)及移送併辦(109 年度偵
字第20587 號、110 年度偵字第669 、1308、1413、3778、5607
號),本院經合議庭評議結果,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 由
一、本件被告戴祥宇因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經檢察官依通常 程序起訴,而被告於準備程序時自白犯罪,本院認為宜由受 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 條、第449 條第2 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8 日
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蕭文學
法 官 李東益
法 官 林正忠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張佩旻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14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