違反洗錢防制法等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金訴字,110年度,53號
SLDM,110,金訴,53,202109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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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0年度金訴字第53號
公 訴 人 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潘天昊




 
上列被告因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9 年
度偵字第19653 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本件免訴。
理 由
一、公訴意旨略以:被告潘天昊明知一般人申請金融帳戶使用並 無困難,而無故取得他人金融機構帳戶使用之行徑常與財產 犯罪密切相關,且得預見將自己帳戶及提款卡提供予不認識 之他人使用,可能幫助掩飾或隱匿他人因犯罪所得財物,致 使被害人及警方追查無門,竟基於容任該結果發生亦不違背 其本意之不確定幫助詐欺取財及掩飾、隱匿詐欺所得去向之 洗錢犯意,於民國109 年(起訴書誤載為108 年)6 月10日 前某不詳時間,在新北市五股區某7-11便利商店外,將其向 胞兄潘天祥所借用之永豐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0 號帳戶(下稱永豐銀行帳戶)之提款卡及密碼,提供予真實 姓名、年籍均不詳自稱「陳名耀」之詐騙集團成員使用,「 陳名耀」並承諾若帳戶有使用將給與新臺幣(下同)3000元 之報酬。嗣該詐欺集團某年籍不詳之成員即意圖為自己不法 所有,於109 年6 月10日16時54分許,撥打電話予告訴人李 家甄,佯裝為蛋糕業者客服人員、郵局人員,對告訴人訛稱 誤將其登記為批發商,須至提款機操作始得退款云云,使告 訴人陷於錯誤,而於109 年6 月10日17時36分許,以網路轉 帳方式,自中國信託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轉帳2 萬6026元至永豐銀行帳戶內,旋即遭人提領一空。 嗣告訴人察覺受騙並報警處理,始查悉上情。因認被告涉犯 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 項之洗錢罪嫌(公訴檢察官已於準備 程序當庭更正為幫助洗錢罪嫌)及刑法第30條第1 項前段、 第339 條第1 項前段之幫助詐欺取財罪嫌。
二、按案件曾經判決確定者,應諭知免訴之判決,並得不經言詞 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302 條第1 款、第307 條分別定有 明文。又按此項一事不再理之原則,關於實質上一罪或裁判 上一罪,均有其適用。想像競合犯係裁判上一罪,其一部分



犯罪行為曾經判決確定者,其效力當然及於全部,並以先確 定者有既判力之拘束力,故檢察官復將其他部分重行起訴, 即應諭知免訴之判決。
三、經查,被告潘天昊因於109 年6 月間某日得悉真實姓名年籍 不詳自稱「陳名耀」之成年人表示:提供帳戶之存摺及提款 卡可獲得報酬等語,即將其所申辦之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 社新里郵局帳號00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下稱甲帳戶 )提款卡及密碼提供予「陳名耀」使用,而獲得6500元之報 酬,並將此事告知王冠文,再由王冠文轉知石佳芸租借帳戶 可獲利以還款,復提供被告之臉書帳號予石佳芸石佳芸乃 於109 年6 月間某日將其所申辦之台中商業銀行帳號000-00 0000000000號(下稱乙帳戶)之提款卡及密碼交予被告,由 被告接續將乙帳戶之提款卡及密碼提供予「陳名耀」使用。 嗣「陳名耀」所屬之詐欺集團(下稱本案詐欺集團)成年成 員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於109 年6 月4 日,分別對被害 人陳佩玉楊善智張珮育鍾億龍,以附表所示方法,致 其等均陷於錯誤,而依指示於附表所示時間,匯款附表所示 之金額至甲帳戶內,旋為本案詐欺集團成年成員提領;另於 109 年6 月7 日撥打電話予被害人林躍仁,佯稱因網路購物 作業疏失須配合辦理解除設定等語,致林躍仁陷於錯誤,而 依指示於同日分別匯款4 萬9988元、3 萬7037元至乙帳戶, 旋為本案詐欺集團成年成員提領等情,業經本院於110 年3 月2 日以109 年度金訴字第223 、224 號判決認定被告係以 一幫助之意思,與同一詐欺集團成員聯繫,而於密接之時間 內接續提供甲、乙帳戶之提款卡及密碼,應評價以一行為, 並因此造成該案被害人分別匯款而侵害數法益,為想像競合 犯,應依刑法第55條前段之規定,從一重之幫助詐欺取財罪 處斷,因而判處被告有期徒刑2 月,如易科罰金,以1000元 折算1 日;未扣案犯罪所得6500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 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並於110 年4 月1 日 確定在案(下稱前案確定判決),有前案確定判決書及臺灣 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 份在卷可稽。另檢察官於本件 繫屬中,復以109 年度偵字第19183 號移送併辦被告於109 年(移送併辦意旨書誤載為108 年)6 月7 日前某不詳時間 ,在新北市五股區某7-11便利商店外,將友人鄭翔霖所申設 之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臺北郵局帳號000-00000000000000 號帳戶提款卡、密碼,提供予真實姓名、年籍均不詳自稱「 陳名耀」之詐騙集團成員使用,「陳名耀」並提供4000元之 報酬透過被告轉交鄭翔霖。嗣該詐欺集團某年籍不詳之成員 即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於109 年6 月3 日17時許,撥打電



話予被害人王耀德,向王耀德佯稱前因網路購物誤設為批發 商,需至提款機操作解除,致王耀德陷於錯誤,而陸續於10 9 年6 月7 日0 時26分許、同日0 時29分許、同日0 時32分 許,分別轉帳3 萬元、3 萬元、1 萬9000元至前開臺北郵局 帳戶內,旋即遭人提領一空等情,同認被告於密接時地接續 交付數帳戶供他人使用之行為,屬想像競合犯之裁判上一罪 關係,請求併案審理在案。而被告於本院準備程序時,則陳 明:當時我先交自己的中華郵政帳戶,我看沒有問題後,對 方說有錢可賺,我才會問鄭翔霖石佳芸及我哥,我忘了交 付其餘三人帳戶的時間是否同時,但如果時間不一樣,應該 也只差1 、2 天而已,當時都基於相同想法才會交帳戶給對 方。我前後收了共6500元,當時交帳戶時真的沒想過對方是 詐騙,才會持續交帳戶等語,足見被告乃一併或接續將友人 石佳芸鄭翔霖及胞兄潘天祥等人之帳戶物件交付他人,其 交付之原因、對象均相同,各被害人遭詐騙轉帳匯款之時點 亦密切接近,要難認被告係分別起意而為。是本件公訴意旨 所稱被告提供永豐銀行帳戶而觸犯幫助詐欺取財、洗錢罪嫌 等情,核與前案確定判決所載之幫助詐欺取財事實,均屬同 一提供帳戶之幫助行為所致,而具想像競合犯之裁判上一罪 關係。揆諸前揭之說明,本件被告被訴之犯罪事實,自為前 案確定判決之既判力所及,故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免訴判 決之諭知。
四、至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09 年度偵字第19183 號移 送併辦被告潘天昊前開犯嫌部分,因本件起訴部分如上述應 為免訴判決之諭知,是該移送併辦部分即無從與本件併為審 理裁判,應檢還檢察官另為適法之處置,併此敘明。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2 條第1 款、第307 條,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30 日
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黃于真
法 官 何松穎
法 官 張兆光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因疫情而遲誤不變期間,得向法院聲請回復原狀。
書記官 蔡明純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30 日




附表:
┌──┬───┬────┬─────────┬────┬─────┐
│編號│被害人│遭騙時間│施用之詐術 │匯款時間│匯款金額 │
│ │ │、地點 │ │ │ │
├──┼───┼────┼─────────┼────┼─────┤
│ 1 │陳佩玉│109年6月│以電話佯稱其前於線│同日18時│1 萬339 元│
│ │ │4日17時 │上消費,因工作人員│39分 │ │
│ │ │42分許,│誤設定為高級會員,├────┼─────┤
│ │ │新北市林│再由假冒銀行行員之│同日18時│8233元 │
│ │ │口區 │人指示須至ATM 操作│41分 │ │
│ │ │ │解除設定云云 │ │ │
├──┼───┼────┼─────────┼────┼─────┤
│ 2 │楊善智│109年6月│以電話佯稱其前於蝦│同日18時│2 萬9988元│
│ │ │4日18時 │皮購物消費,因工作│58分 │ │
│ │ │54分許,│人員操作失誤導致會│ │ │
│ │ │高雄市鳳│員帳號變成經銷商帳│ │ │
│ │ │山區 │號,再由假冒銀行行│ │ │
│ │ │ │員之人指示須至ATM │ │ │
│ │ │ │操作解除設定云云 │ │ │
├──┼───┼────┼─────────┼────┼─────┤
│ 3 │張珮育│109年6月│以電話佯稱其前於美│同日19時│1 萬8123元│
│ │ │4日19時 │家惠選,因工作人員│25分 │ │
│ │ │許,臺北│誤貼為批發商條碼,│ │ │
│ │ │市中山區│再由假冒銀行行員之├────┼─────┤
│ │ │ │人指示須至ATM 操作│同日19時│4124元 │
│ │ │ │解除設定云云 │42分 │ │
├──┼───┼────┼─────────┼────┼─────┤
│ 4 │鍾億龍│109年6月│以電話佯稱其前於i-│同日18時│2 萬7985元│
│ │ │4日17時 │spray 消費,因工作│39分 │ │
│ │ │40分許,│人員設定成分期付款│ │ │
│ │ │高雄市左│,再由假冒郵局行員├────┼─────┤
│ │ │營區 │之人指示須至ATM 操│同日18時│2 萬9985元│
│ │ │ │作解除設定云云 │42分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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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臺北郵局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