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假釋期中交付保護管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聲字,110年度,970號
SLDM,110,聲,970,2021091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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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0年度聲字第970號
聲 請 人 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鄭翰揚





上列受刑人因竊盜案件,經聲請人聲請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11
0 年度執聲付字第158 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鄭翰揚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鄭翰揚因竊盜案件,分別經臺灣士林 地方法院判處有期徒刑1 年10月、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判處有 期徒刑10月,於民國108 年4 月29日送監執行,茲受刑人業 經法務部於110 年9 月9 日核准假釋在案,爰聲請其於假釋 中付保護管束等語。
二、本院(本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審核法務部矯正署 110 年9 月9 日法矯署教字第11001717801 號函及所附法務 部矯正署臺中監獄苗栗分監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 認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
三、據上論斷,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93條第 2 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13 日
刑事第八庭法 官 蘇琬能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羅以佳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1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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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