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0年度審附民字第511號
原 告 洪義能
被 告 洪瑞齡
上列被告因毀棄損壞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
賠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於本院民事庭。
理 由
一、按法院認附帶民事訴訟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間不能終結其 審判者,得以合議庭裁定移送該法院之民事庭,刑事訴訟法 第504 條第1 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茲認本件附帶民事訴訟案情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 審判,應移送本院民事庭審理,爰裁定如主文。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 條第1 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9 日
刑事第九庭審判長法 官 李育仁
法 官 蘇怡文
法 官 陳彥宏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 李文瑜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