竊盜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審簡字,110年度,603號
SLDM,110,審簡,603,2021091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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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0年度審簡字第603號
聲 請 人 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沈伯中



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110 年度偵
字第7465號),本院內湖簡易庭認不宜逕以簡易判決處刑(110
年度湖簡字第236 號),移由本院刑事庭改依通常程序審理,被
告於本院準備程序時自白犯罪(110 年度審易字第1039號),本
院認仍宜以簡易判決處刑,爰不經通常審判程序,逕以簡易判決
處刑如下:
主 文
沈伯中犯竊盜罪,處拘役參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又犯竊盜罪,處拘役貳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應執行拘役肆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扣案之娃娃機臺公鎖鑰匙壹支沒收;未扣案之犯罪所得鬼滅之刃正版公仔貳盒、七龍珠正版公仔壹盒、鬼滅之刃毛巾肆盒均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事 實
一、沈伯中於民國110 年3 月16日10時54分許,在址設臺北市○ ○區○○○路000 號珂珂瑪物聯網民權店內,意圖為自己不 法之所有,持其所有之娃娃機臺公鎖鑰匙1 支開啟附表編號 1 至4 所示之娃娃機臺玻璃門,竊取前開娃娃機台內、由副 店長古龍金所管領如附表編號1 至4 所示商品,得手後即騎 乘車牌號碼000-000 號普通重型機車離去。復於翌(17)日 11時12分許,另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以相同方式竊取 上開娃娃機店內如附表編號5 、6 所示商品,得手後隨即騎 乘上開機車離去。嗣古龍金發現前揭財物遭竊,報警處理, 經警調閱現場及附近監視器畫面後,通知沈伯中到案說明, 並扣得鬼滅之刃毛巾10盒、鬼滅之刃金屬刀6 盒、動漫背包 3 個及上開機臺公鎖鑰匙1 支等物,始悉上情。二、案經古龍金訴由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大同分局報告臺灣士林地 方檢察署檢察官偵查後聲請簡易判決處刑。
理 由
一、認定犯罪事實所憑之證據:
㈠被告在警詢、偵查及本院準備程序中之自白(見臺灣士林地 方檢察署110 年度偵字第7465號卷【下稱偵卷】第11頁至第 19頁、第89頁至第91頁、本院110 年度審易字第1039號卷【



下稱本院卷】第31頁至第33頁)。
㈡證人即告訴人古龍金於警詢之證詞(見偵卷第21頁至第26頁 )。
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大同分局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2 份 (見偵卷第29頁至第41頁)、贓物認領保管單1 份(見偵卷 第27頁)、現場及附近監視器翻拍畫面29張、現場及附近監 視器檔案光碟1 片(見偵卷第45至57頁)。二、論罪科刑:
㈠核被告蘇文崇上開所為,均係犯刑法第320 條第1 項之竊盜 罪。被告2 次竊盜犯行,犯意各別,行為互殊,應予分論併 罰。
㈡爰審酌被告前於100 年間因竊盜案件,經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以100 年度簡字第1405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2 月確定,竟仍 不思悔改,再次為本案數次竊盜犯行,顯然欠缺對於他人財 產權之尊重,所為實屬不該。惟念被告犯後坦承犯行,兼衡 其素行、犯罪動機、手段、本次竊得之財物價值共新臺幣( 下同)3,920 元,其中部分竊得物品已經員警發還予告訴人 古龍金,有贓物認領保管單1 份在卷可佐(見偵卷第27頁) 、被告罹有非物質或生理狀況所致之其他失眠症、情感疾患 、酒精依賴之身心狀況,有馬偕紀念醫院乙種診斷證明書2 份存卷可參(見偵卷第93頁至第95頁),暨被告自陳高商畢 業之教育智識程度、未婚、目前經新北市政府轉介從事協助 民眾測量體溫之工作,月薪約1 萬元之家庭生活經濟狀況等 一切情狀,分別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均諭知易科罰金之 折算標準。復考量被告前開犯行時間相近、罪質相同等情, 定其應執行刑及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如主文所示。三、沒收:
㈠按供犯罪所用、犯罪預備之物或犯罪所生之物,屬於犯罪行 為人者,得沒收之;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 時,追徵其價額,刑法第38條第2 項前段、第4 項分別定有 明文。查扣案之娃娃機臺公鎖鑰匙1 支,係被告所有供本案 犯行所用之物,業據被告供述在卷(見偵卷第13頁),爰依 刑法第38條第2 項前段之規定宣告沒收。
㈡復按犯罪所得,屬於犯罪行為人者,沒收之;於全部或一部 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犯罪所得已實際 合法發還被害人者,不予宣告沒收或追徵,刑法第38條之1 第1 項前段、第3 項、第5 項分別定有明文。查被告竊得如 附表編號1 至6 所示之物,均屬犯罪所得,其中鬼滅之刃毛 巾10盒、鬼滅之刃金屬刀6 盒、動漫背包3 個業均已實際發 還告訴人古龍金,有贓物認領保管單1 份在卷可稽(見偵卷



第27頁),揆諸前開規定,自無庸宣告沒收。其餘鬼滅之刃 正版公仔2 盒、七龍珠正版公仔1 盒、鬼滅之刃毛巾4 盒均 未扣案,亦未合法發還告訴人古龍金,應依刑法第38條之1 第1 項前段、第3 項之規定宣告沒收,並於全部或一部不能 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49 條第1 項、第3 項,刑法第320 條第1 項、第41條第1 項前段、第51條第6 款、第38條第2 項、第 38條之1 第1 項前段、第3 項,刑法施行法第1 條之1 第1 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翌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 訴狀,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須附繕本)。本案經檢察官陳銘鋒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檢察官林嘉宏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15 日
刑事第九庭 法 官 蘇怡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因疫情而遲誤不變期間,得向法院聲請回復原狀。 書記官 林孟君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15 日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320條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之動產者,為竊盜罪,處 5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 50 萬元以下罰金。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而竊佔他人之不動產者,依前項之規定處斷。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表:
┌──┬───────┬──────────┬─────────┐
│編號│娃娃機臺編號 │商品名稱、數量 │共計價值(新臺幣)│
├──┼───────┼──────────┼─────────┤
│ 1 │第15號 │鬼滅之刃金屬刀6盒 │720元 │
├──┼───────┼──────────┼─────────┤
│ 2 │第4號 │鬼滅之刃毛巾7盒 │700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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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 │第34號 │鬼滅之刃正版公仔2盒 │1,000元 │
├──┼───────┼──────────┼─────────┤
│ 4 │第36號 │七龍珠正版公仔1盒 │500元 │
├──┼───────┼──────────┼─────────┤
│ 5 │第4號 │鬼滅之刃毛巾7盒 │700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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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 │第5號 │動漫背包3個 │300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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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