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0年度審原易字第21號
公 訴 人 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黃靜誼
指定辯護人 本院公設辯護人姜惠如
上列被告因業務侵占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0 年度偵緝字
第774 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 由
一、本件被告黃靜誼因業務侵占案件,經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 ,而被告自白犯罪,本院認為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 決處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49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6 日
刑事第九庭 審判長法 官 李育仁
法 官 李冠宜
法 官 陳秀慧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陳建宏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