過失傷害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審交易字,110年度,282號
SLDM,110,審交易,282,202109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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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0年度審交易字第282號
公 訴 人 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莊耀明


選任辯護人 劉琦富律師(法律扶助)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0 年度調偵字
第315 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 由
一、本件被告莊耀明因過失傷害案件,經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 ,而被告於本院準備程序自白犯罪,本院認為宜以簡易判決 處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84 條之1 、第220 條、第449 條第2 項, 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2 日
刑事第九庭 法 官 陳秀慧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陳建宏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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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