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0年度單禁沒字第158號
聲 請 人 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秦有財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109 年度毒偵字
第1541號、第2251號、110 年度毒偵字第78號、第251 號、第29
6 號、第377 號、第422 號、第852 號),聲請單獨宣告沒收(
110 年度聲沒字第153 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壹包(驗餘淨重零點零貳陸捌公克)、含有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之吸食器壹組、玻璃球吸食器壹個、殘渣袋肆個均沒收銷燬之。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秦有財因施用第二級毒品案件,業經臺 灣士林地方檢察署以109 年度毒偵字第1541號、第2251號、 110 年度毒偵字第78號、第251 號、第296 號、第377 號、 第422 號、第852 號等案為不起訴處分確定,惟於前開109 年度毒偵字第1541號案件中扣得之吸食器1 組、110 年度毒 偵字第78號案件中扣得之殘渣袋1 個、玻璃球吸食器1 個、 110 年度毒偵字第296 號案件中扣得甲基安非他命2 包、11 0 年度毒偵字第377 號案件中扣得之殘渣袋1 個、110 年度 毒偵字第422 號案件中扣得之殘渣袋1 個,均檢出甲基安非 他命,爰依刑法第40條第2 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 1 項前段規定聲請宣告沒收並諭知銷燬。
二、按違禁物,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且得單獨宣 告沒收,為刑法第38條第1 項、第40條第2 項所明定。而甲 基安非他命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 條第2 項第2 款所稱之 第二級毒品,依同條例第ll條第2 項規定不得持有,亦屬違 禁物,應依同條例第18條第l 項前段規定,宣告沒收銷燬之 。
三、經查,被告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臺灣士林地 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09 年度毒偵字第1541號、第2251號、11 0 年度毒偵字第78號、第251 號、第296 號、第377 號、第 422 號、第852 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有該不起訴處分書、 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參。扣案之吸食器1 組 、玻璃球吸食器1 個、殘渣袋4 個、黃色結晶1 袋( 淨重0. 0270公克,驗餘淨重0.0268公克,聲請意旨所載安非他命2 包應為黃色結晶1 袋、殘渣袋1 袋) ,均檢出甲基安非他命
成分等情,有交通部民用航空局航空醫務中心109 年8 月24 日航藥鑑字第0000000 號毒品鑑定書( 見臺灣士林地方檢察 署109 年度毒偵字第1541號卷第174 頁) 、110 年1 月4 日 航藥鑑字第0000000 號毒品鑑定書( 見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 110 年度毒偵字第78號卷第117 頁) 、110 年1 月20日航藥 鑑字第0000000 號毒品鑑定書( 見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110 年度毒偵字第296 號卷第105 頁) 、110 年2 月4 日航藥鑑 字第0000000 號毒品鑑定書( 見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110 年 度毒偵字第377 號卷第89頁) 、110 年2 月18日航藥鑑字第 0000000 號毒品鑑定書( 見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110 年度毒 偵字第422 號卷第109 頁) 在卷可稽,而甲基安非他命既屬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 條第2 項第2 款所列之第二級毒品, 屬違禁物,且已附著於該等毒品外包裝袋及吸食器、殘渣袋 上而無法析離,應將之整體視為毒品處理,揆諸前揭說明, 該等扣案物品均屬違禁物,應依前開規定宣告沒收銷燬,本 件聲請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55 條之36第2 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 項前段,刑法第40條第2 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13 日
刑事第八庭 法 官 黃依晴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楊雅媖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14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