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0年度單禁沒字第149號
聲 請 人 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陳恩得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110 年度毒偵字
第1350號),聲請單獨宣告沒收(110 年度聲沒字第112 號),
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拾包(合計驗餘淨重玖點伍伍伍零公克),沒收銷燬之。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陳恩得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 經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10 年度毒偵字第630 、13 50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而被告因案查扣之第二級毒品甲基 安非他命10包(合計驗餘淨重9.5550公克),係屬違禁物, 爰依刑法第40條第2 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 項前 段等規定,聲請宣告沒收銷燬等語。
二、按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 項相對於刑法之沒收規定而 言,係為刑法之特別規定,基於特別法優於普通法之原則, 自應優先適用。復按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 ;又查獲之第二級毒品,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銷 燬之,刑法第40條第2 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 項 前段亦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被告陳恩得於民國108 年8 月13日為警扣案之白色或 透明晶體10包(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保管字號:110 年度毒 保字第533 號)經送臺北榮民總醫院鑑驗結果,檢出甲基安 非他命成分(原合計淨重9.6573公克、合計驗餘淨重9.5550 公克),有該院108 年10月3 日北榮毒鑑字第C0000000號毒 品成分鑑定書、新北市政府警察局蘆洲分局搜索扣押筆錄暨 扣押物品目錄表各1 份在卷可查。而被告因犯施用第二級毒 品案件,經本院以110 年度毒聲字第323 號裁定令入勒戒處 所施以觀察、勒戒後,認無繼續施用毒品傾向,已於110 年 6 月24日釋放出法務部矯正署新店戒治所附設勒戒所,遂經 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10 年度毒偵字第630 、1350 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在案,亦有前開不起訴處分書及臺灣高 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等件在卷可考。揆諸前開說明,本件 聲請人單獨就前開扣案之甲基安非他命10包聲請宣告沒收銷
燬,於法要無不合,應予准許(至於因檢驗需要而經取用滅 失之部分,則不再宣告沒收銷燬)。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5 條之36第2 項,刑法第40條第2 項,毒 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 項前段,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2 日
刑事第二庭 法 官 張兆光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蔡明純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2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