遷讓房屋等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10年度,439號
KLDV,110,訴,439,202109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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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訴字第439號
原 告 藍振榮

訴訟代理人 林玉卿律師

按當事人書狀,應記載當事人姓名及住所或居所,民事訴訟法第
116條第1項第1款定有明文。上列原告對被告鐘○○、陳○○提起遷
讓房屋等事件之訴訟,未於起訴狀記載被告鐘○○、陳○○之姓名,
致本院無法送達文書。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
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7日內提出新北市○○區○○段0000○號建物登
記第一類謄本,及被告鐘○○、陳○○之最新戶籍謄本,並記載被告
鐘○○、陳○○姓名之起訴狀(應按被告人數附繕本),逾期未補正
,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30 日
民事庭法 官 陳湘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30 日
書記官 林亭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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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