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補字第400號
原 告 陳素霞
陳蔡麗英
兼上二人之
訴訟代理人 陳育斌
上列原告對被告基隆汽車客運股份有限公司等請求損害賠償事件
,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原告提起本件訴訟,請求被告連
帶給付新臺幣(下同)26萬6,800元,及自民國109年6月16日起
至清償之日止,按週年百分之5計算之遲延利息,應徵第一審裁
判費2,87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
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3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
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11 日
民事庭法 官 王翠芬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11 日
書記官 陳怡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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