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10年度,397號
KLDV,110,補,397,20210929,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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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補字第397號
原 告 萬勁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森林
訴訟代理人 蔡浩熙
上列原告與被告黃朝福間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
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壹拾參萬捌仟元,應徵第一審
裁判費新臺幣壹仟肆佰肆拾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
第一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
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29 日
民事庭法 官 徐世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29 日
書記官 張雅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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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萬勁營造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