移轉契約權利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基簡調字,110年度,316號
KLDV,110,基簡調,316,202109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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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基簡調字第316號
原 告 基隆市外木山龍華早起會



法定代理人 林正宗
訴訟代理人 黃丁風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吳朱傳吳建基間移轉契約權利事件,本院裁定
如下:
主 文
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拾伍日內,提出被繼承人吳新國(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之除戶戶籍謄本、繼承系統表、全體繼承人之姓名、住居所及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請勿省略),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
理 由
一、按當事人書狀,除別有規定外,應記載當事人姓名及住所或 居所,民事訴訟法第116條第1項第1款定有明文,此為起訴 必須具備之程式。再按原告之訴有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 要件之情形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 ,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 款亦有明定。
二、本件原告起訴請求移轉契約權利,以被繼承人吳新國之繼承 人為被告,然原告未據於起訴狀上載明被繼承人吳新國之全 體繼承人,致本院無從特定被告為何人,於法不合,茲限原 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15日內提出被繼承人吳新國之除戶戶 籍謄本、繼承系統表、吳新國全體繼承人之姓名、住居所及 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請勿省略),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 之訴。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21條第1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裁定 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30  日 基隆簡易庭法 官 徐世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30  日 書記官 張雅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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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