陳報遺產清冊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司繼字,110年度,515號
KLDV,110,司繼,515,2021090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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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司繼字第515號
聲 請 人 郭雁菱

郭逸翔

上列聲請人陳報遺產清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聲請人係被繼承人郭義雄(男,民國00年00月00日生,身分
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生前最後住所:新北市○○區○○
○街00號)之繼承人。被繼承人於110年6月18日死亡,聲請
人開具遺產清冊呈報本院,經核並無不合,本院爰依法為公
示催告。
二、被繼承人之債權人應自本公示催告揭示於本院公告處、司法
院資訊網路及其他適當處所之翌日起6個月內向繼承人報明
其債權,如不為報明,而又為繼承人所不知者,僅得就賸餘
遺產行使其權利。
三、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繼承人郭義雄之遺產負擔。
四、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
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壹仟元。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9 日
家事法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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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