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0年度,7384號
KLDV,110,司促,7384,20210927,1

1/1頁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0年度司促字第7384號
債 權 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志文


債 務 人 黃榆媗



黃泰霖


羅淑玲



上列當事人間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壹萬伍仟伍佰捌拾元,及
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
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
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緣債務人黃榆媗於民國96年間邀同債務人黃泰霖即蘇
泰霖及羅淑玲羅玉涵為連帶保證人向聲請人訂借就
學貸款額度新臺幣30萬元,約定至完成本教育階段學
業之日止,憑借款人出具撥款通知書分筆動用,共動
用6筆,合計新臺幣141,826元。自申請貸款之本教育
階段學業通常應完成日後滿一年之日起一年內分12期
,每一學期借款得有一年償還期間,依年金法按月攤
還本息。於最後教育階段學業通常應完成或服完義務
兵役後滿一年之日起,其借款利息由借款人自行負擔
,利率依教育部之公告及規定辦理,公告及規定變更
時,亦同。如因逾期依約定視為全部到期並經債權人
轉列催收款項時,自轉列催收款項之日(110年09月07
日)起,改按轉列催收款項日本借款利率加年率1%固
定計算。
(二)倘不依期還本、付息或償付本息時,除自逾期日起按
借款利率計付逾期利息外,對應付未付本息自應還款
日起,逾期六個月(含)以內者,按本借款利率百分之
十,逾期六個月以上者,就超過六個月部分,按本借
款利率百分之二十計付違約金。
(三)詎債務人黃榆媗於就讀學校畢業或服完義務兵役後,
並未依約履行,尚結欠如[請求之標的及其數量]欄所
載之本金及利息違約金未償,迭經催討未果,爰依前
訂借據約定借用人有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或攤還
本金時,借款即視為全部到期。債務人黃泰霖蘇泰
霖及羅淑玲羅玉涵既為連帶保證人,對本債務自應
負連帶清償責任。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27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劉凡莉
附表110年度司促字第007384號 利息:本金序號本金相關債務人利息起算日利息截止日利息計算方式001新臺幣15580元黃榆媗(原名蘇雅婷)、黃泰霖(原名蘇泰霖、蘇順德)、羅淑玲(原名羅玉涵)自民國110年03月22日起至民國110年09月06日止年息百分之零點九001新臺幣15580元黃榆媗(原名蘇雅婷)、黃泰霖(原名蘇泰霖、蘇順德)、羅淑玲(原名羅玉涵)自民國110年09月07日起至清償日止年息百分之一點九 違約金:本金序號本金相關債務人違約金起算日違約金截止日違約金計算方式001新臺幣15580元黃榆媗(原名蘇雅婷)、黃泰霖(原名蘇泰霖、蘇順德)、羅淑玲(原名羅玉涵)自民國110年04月23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依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份依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
◎附註:
一、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
庸另行聲請。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