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0年度,7234號
KLDV,110,司促,7234,2021092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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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0年度司促字第7234號
債 權 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


債 務 人 余山盟


上列當事人間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壹拾陸萬壹仟壹佰參拾捌元,
及自民國九十三年十二月二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
分之十五‧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四年一月二十五日
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一成;逾
期超過六個月以上其超過六個月部份,按上開利率二成,按
期計收違約金,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
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緣債務人於民國(下同)91年11月25日向聲請人借款新臺幣20
0,000元,有關借款期限、繳息方式及利息、違約金之計算
之約定均記載於借款契約﹝參證物1﹞。
詎料債務人自93年12月24日起即未依約繳納本(利)息。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22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簡正忠
◎附註:
一、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
庸另行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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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