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0年度司促字第7043號
債 權 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志文
債 務 人 陳旻奇
陳建德
上列當事人間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務人應連帶給付債權人新臺幣捌萬捌仟捌佰零貳元,及如
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
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
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緣債務人陳旻奇前就讀東南科技大學邀同債務人陳建
德為連帶保證人向聲請人訂借就學貸款放款借據共 2
筆,金額總計為新臺幣(下同)125,046 元,約定
應於借款人該階段學業完成或休、退學或服義務兵役
退伍後滿一年之日起開始分 24 期,每滿一個月為一
期平均攤還本金或本息,倘借款人不依期償還本金或
本息時,除應自遲延日起按約定利率計付遲延利息外
,另按遲延還本付息部份,本金自到期日起,遲延利
息自付息日起,照應還款額,逾期六個月以內者,按
借款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以上者,按借款
利率百分之二十加計違約金。
(二)詎債務人陳旻奇自民國110年05月21日起即未依約履
行債務,迄今尚欠本金 88,802 元未還,經聲請人催
討未果,依據借據條款第七條約定任何一宗債務不依
約清償或攤還本金時,即視為全部到期。另債務人陳
建德既為連帶保證人對本債務自應負連帶清償責任。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15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蔡炎暾
附表110年度司促字第007043號 利息:本金序號本金相關債務人利息起算日利息截止日利息計算方式001新臺幣88802元陳旻奇、陳建德自民國110年04月21日起至民國110年08月24日止年息百分之○點九001新臺幣88802元陳旻奇、陳建德自民國110年08月25日起至清償日止年息百分之一點九 違約金:本金序號本金相關債務人違約金起算日違約金截止日違約金計算方式001新臺幣88802元陳旻奇、陳建德自民國110年05月22日起至民國110年08月24日止年息百分之○點○九001新臺幣88802元陳旻奇、陳建德自民國110年08月25日起至民國110年11月21日止年息百分之○點一九001新臺幣88802元陳旻奇、陳建德自民國110年11月22日起至清償日止年息百分之○點三八
◎附註:
一、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
庸另行聲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