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0年度司促字第6949號
債 權 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志文
債 務 人 吳品劼
債 務 人 吳竹芳
債 務 人 賴蕙蓮
上列當事人間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壹拾貳萬壹仟參佰零玖元
,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程序費用新臺
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
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緣債務人吳品劼前就讀基隆市司立聖新高級中學時,邀同債
務人吳竹芳、賴蕙蓮為連帶保證人向債權人訂借就學貸款共
6筆,金額總計為新臺幣(下同)142,582元,依就學貸款約定
借款人應於該階段學業完成或退伍後滿1年之日起分168期,
每滿1個月為1期平均攤還本息。
詎債務人於民國110年04月01日起,即未依約履償,迄今尚
積欠本金121,309元及利息、違約金未還,雖經債務人一再
催討,仍未還款,依借據之約定任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
或利息時即視為全部到期,債權人得追償全部借款本息,另
債務人吳竹芳、賴蕙蓮為連帶保證人對本債務自應負連帶清
償責任。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11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王彥斌
附表110年度司促字第006949號 利息:本金序號本金相關債務人利息起算日利息截止日利息計算方式001新臺幣121309元吳竹芳、吳品劼、賴蕙蓮自民國110年03月01日起至民國110年04月08日止年息0.90%001新臺幣121309元吳竹芳、吳品劼、賴蕙蓮自民國110年04月09日起至清償日止年息1.90% 違約金:本金序號本金相關債務人違約金起算日違約金截止日違約金計算方式001新臺幣121309元吳竹芳、吳品劼、賴蕙蓮自民國110年04月02日起至民國110年04月08日止年息0.090%001新臺幣121309元吳竹芳、吳品劼、賴蕙蓮自民國110年04月09日起至民國110年10月01日止年息0.190%001新臺幣121309元吳竹芳、吳品劼、賴蕙蓮自民國110年10月02日起至清償日止年息0.380%
◎附註:
一、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
庸另行聲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