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0年度司促字第6882號
債 權 人 元大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宋耀明
代 理 人 葉紹明
債 務 人 廖信忠
上列當事人間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肆萬貳仟陸佰零捌元,及其中
新臺幣肆萬零壹佰壹拾柒元自民國九十年二月八日起至民國
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八‧二五計算
之利息,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
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
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8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蔡炎暾
◎附註:
一、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
庸另行聲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