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0年度,6762號
KLDV,110,司促,6762,20210907,1

1/1頁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0年度司促字第6762號
債 權 人 滙豐(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麥康裕


債 務 人 蔡絲潔



上列當事人間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伍萬陸仟捌佰柒拾陸元,及其
中本金新臺幣伍萬零玖佰零貳元自民國九十六年八月十日起
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程序費
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
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緣聲請人滙豐(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於民
國99年05月01日分割自香港商香港上海匯豐銀行股份
有限公司】業於民國(下同)96年12月14日標得中華
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之資產、負債及營業,依行政
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97年3月13日金管銀(五)字
第09700088250號函令聲請人自97年3月29日起概括承
受中華銀行之資產、負債及營業(不含保留資產與保
留負債)。並依金融機構合併法第18條之規定,於97
年3月29日起連續五日將債權讓與之通知,公告在經
濟日報B2版。是本案之債權業已合法讓與,對債務人
自公告之日起立即發生效力,特此敘明。
(二)另聲請人滙豐(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下稱
「滙豐(台灣)」】業於民國(下同)99年05月01日
依企業併購法有關分割規定,將香港上海滙豐銀行在
台分行部分營業、資產及負債分割予滙豐(台灣)商
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依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99年3月22日金管銀外字第09950000770號函令,核准
在案。並依金融機構合併法第18條之規定,於99年05
月01日起連續五日將債權分割之通知,公告在經濟日
報A14版。是本案之債權業已合法分割讓予,特此敘
明。
(三)債務人蔡絲潔蔡曉娟即俞蔡曉娟向債權人申辦現金
卡並簽立信用貸款契約,帳號:00000000000000:借
款年利率以實際動支借款當日債權人牌告之基準利率
再加計契約書所約定之利率加減碼計算,嗣後隨債權
人牌告之基準利率調整而調整計算年利率,並於每年
契約翌年續約按當時授信額度百分之1計收年費,延
滯期間則以年利率百分之十五計算利息,此外,每動
用乙筆借款時應給付100元之帳戶管理費。
(四)詎料,債務人蔡絲潔蔡曉娟即俞蔡曉娟自民國96年
8月9日止,尚有新臺幣56876元未依約繳款,依約定
債務人之債務已視為全部到期,屢次催索均未清償,
故債務人顯有故意違約之實,確有督促其履行之必要

(五)聲請人請求之債權額其中本金50902元,利息5974元
整,(期間自民國96年2月8日至民國96年8月9日止)。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7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蔡炎暾
◎附註:
一、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
庸另行聲請。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