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0年度,6752號
KLDV,110,司促,6752,2021090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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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0年度司促字第6752號
債 權 人 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翁健
代 理 人 葉庭歡
債 務 人 林益詮


上列當事人間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柒萬柒仟肆佰陸拾捌元,及自
民國九十五年三月三十一日起至民國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
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八‧二五計算之利息,自民國一百零
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
,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
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6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劉凡莉
◎附註:
一、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
庸另行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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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