塗銷抵押權登記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09年度,357號
KLDV,109,訴,357,20210907,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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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訴字第357號
原 告 吳順得
吳登山
吳登耀
吳雪霞
游吳粉香
吳絹秀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黃靖芸律師
被 告 邦企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江泰成


黃遠翔


曾瑞嬌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塗銷抵押權登記事件,本院於民國110年3月31
日所為之判決,其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當事人欄中關於原告姓名記載「吳娟秀」應更正為「吳絹秀」,關於原告姓名記載「吳粉香」應更正為「游吳粉香」;事實及理由欄第三行之「吳娟秀」應更正為「吳絹秀」、「吳粉香」應更正為「游吳粉香」。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 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 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有 原告提出之戶籍謄本存卷可按,自應予以更正。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7   日 民事庭法 官 李謀榮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7   日



書記官 鄭又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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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邦企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