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債務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08年度,395號
KLDV,108,訴,395,2021092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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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訴字第395號
原 告 劉惠玲



被 告 簡金盛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於民國108年12月10日所
為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主文欄第二項之記載,應更正為「訴訟費用新臺幣貳萬捌仟玖佰壹拾捌元由被告負擔。」。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 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 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原本、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 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22  日 民事庭法 官 徐世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22  日 書記官 張雅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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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